新时代法典化的法理——“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五次例会述评作者:瞿郑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的写作受益于“法理研究行动计划” 秘书处苗炎、王奇才、丰霏诸位师友的指导和修改,感谢孙远航提供的诸多宝贵修改意见,特此致谢!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2期(第209-224页)。(责任编辑:苗炎、孙远航)
一、法理化:法典化新时代的理论回应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标志性重大成果,是中华法治文明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早在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民法典》之前的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在中央军委政策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认清推进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政策制度体系,“推进法规制度建设集成化、军事法规法典化”。2020年11月,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这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由此,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典范的法典化实践在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助推了法典化的热潮。在商法、行政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证据法等领域,我国都出现了热烈讨论法典化的话语和积极推动法典化的实践。追溯历史的进程,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特色鲜明的法典传统,律典编撰是传统中国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从中国古代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到影响儒家文化圈其他国家法典化进程的模范法典《唐律》,再到近代中国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的清末变法修律运动,法典的编纂、沿袭、修订和变革始终是中国绵延不断的法制历史进程的基本主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活动以及法典化实践得到了有序展开、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建成和《民法典》的编纂就是七十多年来中国伟大法制成就的集中体现。总结我国法典的历史传统,特别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树立中华民族的法典自信,弘扬中华法典文化的优良传统。放眼域外,其他文明同样有着丰富多样、深厚发达的法典文化。古希腊有莱库古、梭伦、德拉古、伯利克里等伟大的立法者,创制了诸多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法典。古罗马的法制文明发轫于作为其第一次法典化尝试的《十二表法》,盛于集古罗马法制之大成的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可谓是以法典贯彻始终。17世纪和18世纪以后,近代西方的法典化趋势愈发突显。到19世纪时,以《法国民法典》和《美国宪法》的编纂为标杆,范围波及世界的法典化运动愈演愈盛。20世纪以来,由《德国民法典》引领的法典化潮流同样汹涌澎湃。21世纪至今,伴随着走向纵深的全球化趋势而来的法典化进程仍在继续延展。近代以来,域外尤其是西方的法典化思潮和运动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形态格局,不同国家的法典化进程展现出不同的理念、模式和经验。我们需要对这些丰富多样的域外法典文化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以期学习和借鉴人类法典化的成功经验和先进理论。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首要的任务是实现国家治理制度的法制化。法典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成化、定型化、典范化、体系化的高级结晶形式,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法律。法典化是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制度资源、平衡各种利益的高效国家治理形式,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的编纂“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和高度上认识和定位法典和法典化的实践意义,借助法典和法典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动力资源。有鉴于此,值此《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契机,恰逢“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启动实施三周年之际,“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五次例会于2020年12月5日至6日在苏州大学召开。会议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基本理论研究”课题组共同主办,来自全国二十余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的六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开幕式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教授主持,苏州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张晓宏教授,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制与社会发展》主编张文显教授分别致辞。本次会议设置“法典化的基本法理”“部门法法典化的法理”“法典化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个单元,与会学者围绕这三个主要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与务实交流。会议闭幕式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党委书记吴江主持,张文显教授阐述了其对法典和法典化问题的法理思考,并作会议学术总结。正如张文显教授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的,《民法典》作为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开启了中国法典化的新时代,由《民法典》开启和引领的法典化实践将成为当下及未来中国法治工程的重要环节。法学界要对这次法典化思潮予以法理化的理论回应,为法典化实践提供科学的法理支撑。本文旨在基于此次“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的主要内容,结合法学界有关法典和法典化的既有研究进行述评,以期进一步推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和我国法学界有关法典化问题的法理研究的发展。
人类法制文明史展现了各个文明的辉煌灿烂的法典和法典化成就,法典的样式纷繁多样,法典化的实践影响方方面面,法典化的观念复杂多元。这使得学者们围绕“什么是法典”“法典的本质特征、根本属性是什么”等基本问题聚讼纷纭。因此,澄清“法典”和“法典化”的本质属性也就成为了本次学术研讨会讨论的出发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教授针对中文“典”字进行了考证疏释。他认为,“典”是会意字,上部是“册”字,下部是一双手,两相会意,表示用双手恭恭敬敬地捧着简册。《说文解字》释“典”为:“典,五帝之书也。从册在丌上,尊阁之也。”要理解“典”,须先理解“册”。“册”是象形字,意指用绳子或皮条编连起来的竹简或木简。将生活中发生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重要人物的思想言论记录下来的行为,就是作册。“册”既是供后人查阅的现实的记录,又是处理类似事件参考和遵循的规范。“典”则是对同类事件和规范分门别类的汇编,并从中提炼出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无论是具体形象的“册”,还是系统抽象的“典”,都包含了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文献、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典”被称作“大册”,一方面言其权威性,需要被奉于殿阁、恭敬遵循,另一方面言其系统,包括全面的记述和体系化的规范。“典”以具体的“册”为基础,经过经验总结和理论提炼,被编纂成篇章宏大的“典章体系”,融合了国家治理的基本理论、核心价值与系统的行为规范。“辑册为典”是知识和规范的体系化。文化典籍与行为规范的系统化编纂,既别为两途,又互为表里:文化典籍在理论上支持行为规范体系,行为规范体系护持、践行文化价值,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规范体系独有的结构特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仰光副教授以“论古代法典编纂的基本形态与观念变迁”为题,对西语中的法典语词从比较法史的角度作了相应阐述。他认为,英语“code”源于13世纪的古法语“code”,后者则源于拉丁语“codex”,拉丁语“codex”则可被进一步追溯到“caudex”一词。“caudex”的本义是指“树干”,后来被引申为书写于覆蜡的木简或是纸莎草纸、羊皮纸等其他材料之上并且将它们联结在一起形成的书。在4世纪到5世纪的古罗马帝国,法学家们开始尝试编纂皇帝的敕令,这些首次被编纂成册的敕令汇编以“书”的方式出版,被称为“法典”(Codices)。因此,在5世纪时,“Codices”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书”的含义之外,还被用来意指经过系统挑选的、完整的法律汇集。在6世纪时,优士丁尼组织编纂完成的三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汇编———《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学说汇纂》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也被称为“Codici”,并且最终确定了“Codice”在罗马法系中法律术语的基本含义——“法典”。上文只是基于对“法典”以及相关语词的分析,对法典这一事物的基本面向进行探究。为了实现对法典这一事物的深层理解,我们还需要从对“法典”以及相关语词的分析进入到对法典基本特性的概括描述之中。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角度来看,目前主要存在三种大体有别的法典和法典化模式。第一是汇编合并式法典。这种法典化模式属于方法和技术较为粗糙、水平较为原始的法典化模式。立法者可能只是单纯地杂糅不同形式的法律于一部法律文本之中。这类法典是各类法律规范的混合、汇编和重述,内部缺乏规整的体例结构、严谨的逻辑顺序和统一抽象的概念表达。例如,《优士丁尼·法典》只是对四百年间罗马皇帝敕令的汇编,它并不具有综合性,更未曾努力使得这些法律材料具有某种系统化的顺序。《学说汇纂》是包含案件裁决、法律意见和建议、评论、争论以及教科书和专著之摘录等材料的丰富混合体,它并未试图将罗马法作为一个系统实体加以表述。第二是编纂整合式法典。这种法典化模式主要是指,立法者在既有单行法、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基础上,整合既定的相关法律形式,将既有的法律规范合成为一部综合性法典的模式。这种意义上的法典的立法者不再简单、机械、生搬硬套地将既定法律形式合并在一起,而是对构成法典的概念术语、规范结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规范、协同和统一,甚至修改了相关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从而使得这些既定的法律形式融合成为一个颇具体系性的有机整体。我国《民法典》的创制方式可谓这种法典化模式的一种典型。第三是构建集成式法典。张文显教授在会议学术总结中指出,我国《民法典》的创制模式可能并非唯一的、也并非一定是最优的法典化模式,未来我国的法典化实践可以探索构建集成式法典,选择集成式法典化模式。相较于汇编合并式法典和编纂整合式法典而言,集成式法典化模式主要是指立法者通过大规模、整体性和集成化的方式“从无到有”“一步到位”地创建大批量、组合性、成系列的众多法律,并且将这些法律集成为一部具有体系性、融贯性法典的模式。张文显教授主张把“集成化”视为法典的本质属性,其来有自。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军委政策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就已提出,要认清推进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政策制度体系,“推进法规制度建设集成化、军事法规法典化”。张文显教授在会议学术总结中指出,虽然这只是针对军事法规提出的“法典化”主张,但是自从党的十八大尤其是《民法典》编纂工作起步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了诸多关于法典和法典化的观念和主张,它们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这意味着,“集成化”应当被理解为法典(而非仅限于军事法典)的一般特征。“集成”的概念源自于工程科学。钱学森在其系统科学理论中指出,系统科学以系统为研究对象,系统普遍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根据组成系统的子系统、子系统种类的多少和子系统之间关联关系的复杂程度,系统可以被分为简单系统和巨系统两大类,后者还可以进一步被划分为简单巨系统与复杂巨系统。诸如生物系统、人体系统、地理系统、社会系统、星系系统等都属于复杂巨系统,这些系统在结构、功能、行为和演化方面,都很复杂。为了构建一套科学的研究开放复杂巨系统的方法,钱学森提出了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集成方法论。法律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良法善治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法典作为法律系统的子系统,是一个涵括了诸多子系统的整体,这一整体的各个子系统之间存在复杂的关联。因此,作为复杂系统的法典需要立法者借助集成化的方法进行创制。如果说体系性侧重于描述法典的静态结果和状态,集成化则侧重于描述法典创制的动态过程和方法。正是集成化的操作使得法典的体系性成为可能。集成化是“合众为一”的集中整合、化零为整的过程,展现的是法典多要素、多功能的特征。法典的集成化既体现在构成法典的法律规范层面,也体现于创制法典的过程环节之中。例如,在法典创制过程中,立法者需要大量的知识、信息和资源,需要采取集成化的方法,方能有效实现法典的构建。法典的集成化特质使得法典一般“必须不仅提供针对诸多具体问题的规则,而且也必须覆盖某个法律的全部领域”。法典指向和调整的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实,一般是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区分度的社会领域。这不仅使得法典与单行成文法相区别,更使法典与个案式的判例和判例法相区分。法典的集成化特质还表征出,法典并非各类法律材料的简单堆砌,而是立法者按照特定法理逻辑顺序,对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制度进行的理性化构造和组织化规整。集成化使得法典内部构成一个高度融贯、前后一致的整体或系统。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以“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为题指出,相对于零散、杂乱、随机的立法方式,法典化立法方式的价值和目标可以被分为三个方面:法律规范形式上的完美、法律体系结构上的完整和法律功能上的恰适。法典化的立法方式呈现出来的是一个统一的、体系完整的、逻辑严谨的法律体系,同时又使得经由这种立法方式创制的法典化法律被赋予了一种庄严、神圣的外观形象。集成化作为法典的本质属性,其突出的表征形式是法典的内容涵括了多个法律领域,法典的法律规范条文具有多重法律属性,法典往往呈现出“诸法合一”的规范样态。张文显教授在会议学术总结中指出,我国古代法制文化具有悠久、突出的“诸法合一”传统,然而,我国法学界大都将这种“诸法合一”的法律形态视为应予抛弃的陈旧立法方式。当我们转换法律观念和法典观念以后,从实用主义角度来看,诸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可能并不应该被完全否弃。相反,现代复杂社会条件下“诸法合一”的法典化立法方式有其现实的客观基础,并且拥有自身独特的制度优势。现代社会经历了社会各个领域的功能分化,却无法被机械地进行条块分割。新时代法典化的创制需要立法者重新思考将不同法律部门、不同法律领域、不同法律属性的法律规范集成于一部法典之中(即“诸法合一”的法典化模式)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学者对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源远流长。然而,自20世纪以来,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法律现象不断出现,诸多既带有公法性质又兼具私法属性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领域纷纷出现,呈现出公法与私法彼此游移、高度混合、深度交错的特质。社会法、经济法、环境法等法律领域可谓兼具公法与私法两种属性的典型。因此,现代社会的法典化立法往往难以在一部法典之中单纯地通过私法或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对这些交叉领域的新问题予以调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郑少华教授以“法典化利弊考———以环境法法典编纂为例”为题指出,环境法的内容既有公法的内容,也涉及私法的内容和刑法的领域。这意味着,将来环境法的法典化可能不可避免地要采行“诸法合一”的法典化模式。《汉穆拉比法典》《十二表法》《唐律》等传统法典之中往往混杂了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法律规范内容。与之相反,近现代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试图通过实体与程序之间严格的二元划分,区分法律实体问题与法律程序问题,从而大都将把程序性和实体性法律规范混杂在一部法律之中的立法方式视为法制文明不够成熟发达的表现。我国法学界对法律程序与法律实体的关系这一问题的主流观点,经历了从“主从论”到“独立论”的转变。然而,新近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表明,法律程序问题与法律实体问题越来越难被完全明晰地区隔,二者之间存在紧密的“互动”。郑少华教授指出,环境法典的创制需要立法者兼顾实体与程序之间的关系。从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看,环境法的定位应当从当下的实质法向未来的程序法转变,前者强调“向后看”——总结过去,后者突出“向前看”——面向未来。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11个方面的要求,其中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经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则是这一理念和经验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表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仁山教授以“我们为什么必须要有一部国际私法典”为题,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提出,《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我们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我国民事法治领域的所有问题,我国应当创制一部国际私法典,借此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涉外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并使未来的国际私法典与《民法典》相互协同、配套。他指出,在域外的民法典中,大都有同时涉及国内和国外法律事务的民商事规则甚至单篇单节的法典规范。这意味着,我国涉外法治领域的法典创制可能需要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集成。
本次会议的与会者有来自各个部门法领域的专家学者,与会者交流、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是,不同法律部门和法律领域的立法是否应当采取法典化的方式。虽然与会者对于在具体部门法或者特定法律领域中是否应该推进法典化的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但是大家的基本共识是:创制法典、推进法典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考虑各方面的条件限制和实践制约。因此,即使是支持创制法典、推进法典化的观点,也并非意味着主张极端的法典主义,更不是主张所有法律领域、所有层面的法律都适合被法典化,既不主张法典能够取代所有非法典的法律形式,也不主张法典化能够彻底解决所有问题。不同法律领域的部门法学者应该根据各个部门法的具体情况和现实条件,对各自领域的立法是否应当采行法典化的方式问题进行区别性对待和分类化处理。综合来看,我国未来的法典化进程应当采取“差序化”的推进方式和实践策略。
清华大学法学院吕忠梅教授以“编纂环境法典的思考与建议”为题指出,我国环境法典的编纂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支撑条件,具体包括政治决策者的英明决策、部署和领导,良好的立法资源基础(政治和民意基础),相对成熟的民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政治家、法律家与法学家的通力合作(立法技术准备)。因此,她主张,我国应该适时积极推进环境法典的编纂,法典化是目前解决我国环境法体系化问题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我国环境法的法典化应该采取“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
郑少华教授从环境法的特殊性角度,分析了环境法法典化的利与弊:一方面,法典化能使环境法更加具有体系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环境法的法典化会带来诸多弊端。例如,从科学的角度来看,环境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而环境法领域存在大量政策性的规范,这使得环境法的法典化将很可能带来环境法律规范的僵化,难以保证环境法的适应性。环境法既有公法性质的内容,也有私法性质的内容和刑法的内容,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一部环境法典难以将这些性质多元的法律规范融贯地包容进去。基于环境法的这些特征,郑少华教授主张,如若要推进环境法的法典化,立法者应当采取宽松的法典化模式而非严密的法典化模式,应当合理处理法典化中实体法律规范与程序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宁波大学法学院钭晓东教授以“挑战与路径选择:生态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环境法典化的问题审视”为题指出,在法典化时代,环境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部门,应当以积极的姿态和立场回应挑战和机遇。他认为,环境法典的编纂需要具备相当数量的单行法、相当成熟的范畴体系、较为丰富的法治实践、相应文明演进发展的实际需求和达到相应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特定阶段等条件,我国环境法典的编纂者应当站在21世纪生态文明时代的精神层面,构建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的环境法典。西南政法大学周骁然讲师以“环境法的法典化”为题,阐述了环境法治实践具有法治实践和科技实践的二维面向,指出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化和科学化是环境法法典化的两个重要目的。
刘仁山教授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提出,创制一部国际私法典的主要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创制国际私法典是中国民事立法历史经验的证明,是近四十多年来改革开放成果的启示,是民法学界和国际私法学界逐步达成的基本共识,是相关国家的近现代立法经验的启示,是确保将《民法典》与国际社会联系起来的最好的纽带,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制度现代化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必要举措,也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选择。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杨海坤教授以“行政程序法典化是行政民主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为题指出,法典化反映了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基本规律,也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化、程序化的外在表征。在他看来,搞法典化就是搞科学,行政法(行政法总则或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需要以立法者对政府工作规律、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规律的科学认识和把握为前提,并且在此基础上合理推进。
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以“民法典之后编纂《中国商法典》的制度价值”为题,阐述了法典的制度价值,从民法与商法之间关系的一般理论角度,论述了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制度性差异,从历史角度梳理了民法典和商法典的不同历史源流,指出了我国《民法典》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和风险,提出了编纂我国商法典的具体路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程雪阳教授以“土地制度的现代化和土地法的法典化”为题指出,针对我国土地领域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的零散杂乱、矛盾冲突、空白模糊等问题,不少学者主张,我国应当制定一部统一规范土地问题的《土地法》,推动土地法的法典化。然而,土地法的法典化存在以下难题:一是对土地法典应该吸纳或排除哪些土地法律,学界存在选择上的困难和争议;二是目前我国土地领域的法律规范变动非常频繁,制定一部相对稳定的土地法典的条件并不成熟;三是目前社会各界对众多关于土地的焦点问题的看法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在现有条件下,立法者难以协同各方制定一部逻辑一致、体系完备的土地法典。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文艺教授以“法典化立法政策反思”为题,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政策的变化。他认为,大体而言,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政策经历了三个阶段或三种范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单项立法或分散立法政策,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21世纪初始十年的综合立法或整合立法政策,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典化立法政策。他指出,立法具有高度的信息依赖性,立法者只有对相关法律领域积累起较为充分的知识、经验、信息,亦即要充分了解国情、民情、社情,历史文化传统、古今中外的规则制度,国内外的立法实践等情况以后,方才可以制定出具有权威性和可行性的法律和法典。他提出,在未来我国的法典化进程中,立法者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应当审慎稳妥推进法典化,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拔苗助长;二是法典的创制应当先后有序,要采取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稳健策略,不能蜂拥而上,法典林立;三是在推进法典化的过程中要谨防互相攀比的现象。
如果说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开启了中国法治的法典化时代,那么这个法典化时代遭逢的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情势就是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张文显教授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的发展呈现出加速变革的态势,大多数人还没有完全适应信息社会,甚至一些人还没有适应工业社会,就被迅速地推入智能社会。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智能科技的融合发展、广泛运用,物联网、区块链脱颖而出,空前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生存、学习、行为等方式,甚至改变着国家的治理体系、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改变着政府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机制,改变着法律体系及其运行方式,塑造着一个全新的智能社会。”“而随着智能社会的到来,正在转型为以算法为中心的智能社会法律秩序。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为标志的智能科技所催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革命,对现行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和挑战,同时也为构建新秩序注入了强大动能。”因此,立法者在未来我国的法典化进程中必然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如何在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时代有效地推进我国的法典化立法工作。张文显教授在闭幕式学术总结中指出,我们已经生活在数字化时代的智能社会之中,被本次“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提出但尚未被深入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时代的法典化问题。张文显教授颇具开创性地提出,信息化时代和智能化社会的法典,显然也必然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法典,我们应当从理论上研究和探索推动中国法典的数字化,尝试把算法、大数据、人工智能这些新时代的超级思维范式运用于法典化立法活动,运用信息化的技术手段构造数字化法典。实际上,借助智能化科技构建数字化法典的主张,并非异想天开、毫无根据,而是有着深厚的思想渊源,这种主张所表征的内在的思维方式和观念基础可以被追溯到现代社会科学(主义)革命引发的观念变革。莱布尼茨作为17世纪科学主义精神的代言人,曾经明确表达了通过理性的计算,人们可以获得关于世界的精确性、客观性把握的哲学观念。他试图把所有至为抽象艰深的哲理问题转换成为借助于科学获得解决的计算问题:“我们要造成这样一个结果,使所有推理的错误都只成为计算的错误,这样,当争论发生的时候,两个哲学家同两个计算家一样,用不着辩论,只要把笔拿在手里,并且在算盘面前坐下,两个人面对面地说:让我们来计算一下。”正是基于这种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的时代精神和哲学观念,莱布尼茨提出了一套源自于现代科学的法律科学理论,并且试图将其具体运用于一系列整全的、体系化的法典建构工作中。莱布尼茨的这套法律观和法典观深深影响了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典化实践。有学者指出:“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定有认识法律的方式。然而,只是自十七世纪晚期起,科学——尤其是科学的法典化——才作为另一种独特的认识法律的方式出现。”现代社会法典化思潮和运动的兴起,正是从法律的角度表征了试图借助科学获得对世界的精确性、客观性把握的现代世界观,因为法典突出表达了立法者在单一法律文本中获得对于法律问题的清晰、确定的把握的企图。如果说莱布尼茨立基于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观念建构法典的想法,在其生活的年代还只是某种意义上的猜想甚至幻想的话,那么,随着近几个世纪尤其是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把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的思维方式和科技手段运用于法律领域的探索和尝试可谓方兴未艾。凭借着强大的数据和信息收集、整理、存储和运算能力,人们试图把所有事物、事件和事实都符码化、数字化、信息化,进而通过超强的数字和信息的分析和计算能力,将复杂社会的所有物和事都以算法的方式呈现和展开,以至于有学者断言,人类正在迈入一切皆可计算的智能时代。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钱学森在《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与现代科学技术》一文中就已经指出,法制和法治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借助现代科学技术(例如电子计算机、系统工程方法)予以推进。钱学森倡导,“从立法要完善、周密、准确来说,要检查整个法律系统是否完善,要是单纯用人工的办法,也许要成千成万或者上百万件的典型事例和案件,一件一件的对照检查,这个工作量大极了,而且太慢。如果用电子计算机不仅准确度高而且速度快。因为这完全是一个逻辑的处理,这个逻辑处理完全可以编成程序(即软件)输入电子计算机,计算机按程序高速度地来完成这项检查工作”。他主张把科学技术运用于法治这台机器的运转之上,使其呈现最佳的运作效果。虽然钱学森还只是简单提出了把计算机、软件编程等科学技术运用于法律系统的初步想法,但是其中已经蕴含了把数字化、信息化的思维方式和手段运用于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创见。现在,人们已经尝试将数字科技运用于法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之中,通过数字科技实现更加可视化的法律正义。目前,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已经被用于法律文本分析和建模法律推理之中。无论是基于大数据(庞大的案例数据库和数据分类技术)的类案检索和分析,还是基于特定算法的法律文本分析和法律推理,它们的内在本质都是研究者通过对数据和信息的创制、采集、存储、整理,通过对算法的运行,以可数字化、可计算的方式按照特定的逻辑编码来处理事物、事件和事实。法典数字化则是立法者将这种思维方式和科技手段运用于立法活动中的创新性法律实践,这种实践的直接产物就是数字化法典。未来,通过信息化手段被建构的数字化法典必将拥有无限可能。创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不竭动力,数字化、信息化是当今时代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在新时代推进法典化,创制符合新时代精神的法典,不仅要注重从形式理念和实质价值两个方面重塑新时代的法典观,还必须有与之相应的作为切实支撑的科学的方法、理性的程序和实用的策略。未来的法典必然是数字化的法典,法典的制定、发布和实施必须充分发挥数字信息技术的强大支撑作用。首先,立法者应以大数据支撑科学立典。好的法典建立在立法者充分了解和驾驭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立法者推进新时代法典化进程,要用好大数据技术,打破部门间、地区间的“信息孤岛”状态,把社会生活中的海量数据转化为系统化的数据分析,把人民群众的具体需求和实践智慧汇集凝聚成法典化的立法资料,提高法典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其次,立法者应以人工智能辅助立法。立法者通过构建智慧立法体系,实现对立法资料的智能检索、立法征集意见的智能分析,利用人工智能查找比对拟制定的法典与现有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和重复之处,可以辅助立法机关决策,提高立法效率,提升法典体系化水平。再次,立法者要以数字技术提升法典的可获得性。现代科技大幅度提升了法典的可获得性。相比于工业革命前的《法国民法典》等法典,数字化时代的法典成本低廉,便于传播和检索。当然,法典数字化版本的权威性、准确性、完整性同时必须得到保证。最后,立法者应利用信息科技跟踪评估法典实施状况。法典的实施应更为广泛地借助现代信息科技。立法者应全面收集法典实施过程中的海量数据,持续开展法典实施评估,为法典后续修改完善提供重要资料,克服法典可能具有的固化滞后倾向。
创制法典“与任何重要立法一样,必须以极其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来对待”。法典的编纂工作应当建立在科学认知和科学精神之上,法典化工程应以科学为支撑的内在意涵之一,就是以科学的法学理论为支撑。由于法典化是一项涉及各方现实利益、面临多重客观条件、需要高超技艺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为法典化提供科学的法学理论支撑必然需要科际化协同和创新。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学研究存在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两种基本视角。在目前中国法学界较为主流的研究范式中,除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范式外,内部视角的典型是法教义学研究范式,外部视角的典型则是社科法学或法社科学研究范式。与这两种法学研究范式不同,科际法学旨在促进对法学研究的内部视角与法学研究的外部视角有效结合的积极探索。科际法学正在成为中国法学界一支异军突起、脱颖而出的新兴力量,有望使我国法学研究形成社科法学、法教义学、科际法学三种法学研究范式“三足鼎立”的基本态势。张文显教授在会议闭幕式的学术总结中指出,本次学术会议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本次会议的参会人员既有来自法理学领域的专家,也有来自于注重法律(释义)学的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众多部门法学科的学者,会议有关法典化的学术议题和学术话语呈现出深度科际化的鲜明特征,法学学科内部不同二级学科呈现出深入交流、高度融合的科际合作态势。无论是从议题的设置、研究的方法方面看,还是从讨论的过程、讨论的内容方面看,本次“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都没有出现法教义学或社科法学的某种单一法学话语或单一研究方法独占鳌头的局面。与会学者讨论的诸多法典和法典化问题已经展现出了一个高度科际化的研究体系。
张文显教授指出:“法学研究范式的更新与中国法学的成长同节拍,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伐。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提升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的空前高度,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法学体系,迫切需要新的研究范式。”法学研究范式的创新是中国法学发展繁荣的基本方式,也是中国法学新时代发展的重要标志。科际法学正是因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现实需要而日益兴起的新型法学研究范式。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各环节中的诸多问题,无法被法学一个学科独立解决。“国家治理、政党治理、社会治理、网络治理、金融治理、算法规制、人工智能规制、无人驾驶规制、基因编辑规制、生物基因保护等新兴治理问题,就需要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网络工程学、生物科学、数学等学科的共同参与,需要文理工医等学科的协同攻关。”以交叉学科、跨学科、多学科为显著特征的科际法学既是打破法学内部学科壁垒的有益尝试,更是与其他学科理性对话、交叉融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积极探索。张文显教授主张,中国的法学研究应当坚持多元包容的学术立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立场的基础上,秉持包容社科法学、法教义学、科际法学等多元化研究范式的基本态度。张文显教授指出,不同法学研究范式之间既要有解释法律世界复杂现象和问题的理论范式的竞争,又要实现彼此协同、砥砺共进的效果。多元法学研究范式的协同共进表征了中国法学百花竞放的繁荣景象,提供了理解和建构当代中国法治的理想图景的话语系统和理论系统。毫无疑问,法典化工程作为法治这个复杂巨系统的子系统,同样需要秉持多元化的法学研究范式尤其是新兴的科际法学研究范式,方足以为法典化的实践工程提供足够充分的法理回应和准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以“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学研究”为题指出,对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产生的形形色色的问题,大概可以做两种区分。一是纯粹民法学问题和民法问题。这个类型区分的标准主要是争论的结论是否最终落脚在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上,如果要落脚在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上,那就是民法问题,如果争论的结论不需要落脚在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上,那就是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他指出,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对民法问题的分析和研讨上。二是“民法问题要么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有关,要么和民法规则的适用相关联。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多属于民法问题,大多数情形下讨论的结论都要落脚在规则设计上。民法问题,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司法技术问题”。对这些不同类型问题的回答需要使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涉及不同的学术领域。
华东政法大学杨代雄教授以“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以民法典规范解释为重点”为题,认为《民法典》在开启了中国的法典化时代以后,我国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即将进入一个法典的解释论时代。因此,如何进行客观解释的问题将成为法教义学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他认为法学界和法律界需要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回应我国法典化时代的司法裁判实践和《民法典》规范解释活动的实际需要,为之提供一套解释原则和规则体系。这种主张代表和强调了在法典化时代中,法教义学研究范式之于法典化问题的法理研究的突出意义。
钭晓东教授以环境法为例指出,环境法具有典型的交叉性,环境法学是一个典型的交叉学科,尤其表征了不同学科之间以及法学众多部门法学科之间的交叉。他认为,我国环境法的法典化需要不同法学学科,以及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密切深入的科际化的协同和创新。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江洪教授指出,跨学科、多学科的交流是本次“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的鲜明特色,各个学科的法律学人济济一堂,共同讨论法典化的法理问题,通过对法典化问题的法理研究,有效沟通了部门法角度的法典化法理和法理学视角的法典化法理,突显了围绕法典化问题进行科际化研究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编纂开启了中国法典化的新时代,继《民法典》之后,各个法律领域都开始探索推进各自领域法律的法典化。然而,对于即将展开的法典化实践,法学界可能仍然缺乏充分的理论准备。张文显教授曾以《民法典》的制定为例指出,鉴于《物权法》等法律制定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在《民法典》制定之初,我国法学界就必须认真思考和科学回答“为什么要制定民法典”“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如何破解民法典制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学理问题、制度问题、方法问题”等基本问题,我们有必要在若干重大问题上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化解内耗。
法典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人们借助哲理法学、社会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分析法学等多种学派的研究方法,协同和包容法教义学、社科法学和科际法学等多种研究范式,针对法典化的系列问题展开多维度的法理研究。法典学的主要议题包括(但不限于):法典和法典化的本体论问题,即什么是法典和法典化,法典和法典化的本质特征是什么;法典和法典化的历史论问题,即古今中外有哪些彪炳史册、享誉中外的重要法典,发生了哪些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典化思潮和运动,这些法典化思潮和运动发生的历史原因和社会机理是什么;法典和法典化的模式论问题,即法典有哪些不同的类型,法典化可以采取哪些不同的模式;法典和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即法典编纂的技术、路径、策略和方法都有哪些;法典和法典化的价值论问题,即法典具有什么样的功能、作用和局限,如何评价法典和法典化的利与弊,不同时代的法典应当体现什么样的时代精神、理念和价值等等。学者针对这些法典学的基本议题作出的不同实践选择和法理回答,体现了不同的法典观和法典文化,构成了法典学的基本内容。
张文显教授提出,本次“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的学术成果之一就是开拓了一个新的学术领域———法典学。他希望与会学者在对法典和法典化问题进行法理研究的基础上,尝试编写一本法典学教材,组织编写一本法典学读本,为对法典文化有兴趣的人提供基本的学术资源和理论参考,这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建设的一个重大创新。
与会学者围绕上述法典学的基本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和务实讨论。例如,围绕法典学的本体论议题,温州大学法学院邱本教授以“法典与法理的关系”为题,阐释了创制法典需要贯彻法理的基本义理,认为法典是法理的最高级的表现,法典是法理最成熟的表率,法典是法理最系统的转述,法典是法理艺术的表现。
围绕法典学的历史论议题,华东政法大学胡玉鸿教授以“唐律说‘理’”为题,以我国古代《唐律疏议》中“理”字的具体用例及其语境语义,条分缕析地梳理了“理”在《唐律疏议》中的多重内涵,总结了我国《唐律疏议》的基本法理和精神要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方潇教授以“中国古代法典化中的若干法理问题”为题,阐述了中国古代法典化的系统开放性、整体性思维、注重人伦人情的人本主义精神和超越法条主义等多种特征,强调中国的法典化既要吸收西方法典文化的积极因素,也要借鉴中国传统法典文化的精华。福州大学法学院蔡晓荣教授以“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理论论争”为题,回顾和梳理了中国近代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围绕民法法源、悬赏广告性质、典权性质、家制和宗祧继承之存废、女子继承权等问题在理论层面展开的热烈论争,指出了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这些理论论争对当下中国《民法典》的现实启示意义。
围绕法典学的模式论议题,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朱明哲副教授以“法典的条件”为题指出,法典化的模式可以分为体系型和汇编型两种类型。他认为,我国学者在讨论法典化时主要希望完成的是体系型法典,也就是通过部门法的横向建构和规则/原则的纵向建构完成的一个明确、稳定、评价无矛盾的融贯体系。体系型法典在理论上有助于保障法的安定性,实现法律上的形式平等。在当代法律实践中,就算立法者通过法典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整合,单行立法、判例、习惯、个人性质的规范也终究会不断打破法典的体系。而且,实证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也更注意社会生活的变化特征和给定地理空间的自然/人文特性。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汇编型法典是更适合当代法治实践要求的做法。
围绕法典学的方法论议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法理逻辑”为题,阐述论证了我国部门法典的创制应当理直气壮地写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理论依据。这意味着对法典化的推进工作需要在宪法的框架内展开,并且需要借助宪法学的知识和理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焦宝乾教授以“法理法源与客观目的解释”为题阐述了作为法律渊源的法理及其与客观目的解释之间的关系。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孙光宁教授以“指导性案例融入《民法典》的历史经验与现实途径”为题,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阐述了我国的指导性案例融入《民法典》的技术、路径和方法。
针对法典学的价值论议题,张文显教授指出,新时代中国的法典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权利为本位、以法理为依归、以宪法为统领、以科学为支撑的时代精神。东南大学法学院杨春福教授以“法典化时代的美好生活权利研究”为题,具体阐释了民法典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权的现实需要。他指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社会背景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在内的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法学研究者要加大力度开展对美好生活权的研究,在法典化过程中贯彻权利本位的价值理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姚佳教授以“人民的法典———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提炼”为题指出,从基础面向来看,《民法典》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和规范理念。她认为,《民法典》时代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要以面向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旨归推进《民法典》的实施,以《民法典》作为典范。她指出,未来中国的法典化实践应当一以贯之地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时代精神。
《民法典》开启了中国法典化的新时代,新时代中国法典化的伟大法治实践要求我们从理论上回应我国法典化实践中的系列重大现实问题。针对这些法典化问题展开深入、系统的法理研究,塑造一整套符合新时代精神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民族特色和实践特色的法典观,构建一门以法典观为理论内核的法典学,成为新时代中国法学的理论使命,也是发展繁荣中国法学的重要路径。
本次“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通过设置“法典化的基本法理”“部门法法典化的法理”“法典化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个主题单元,讨论了什么是法典、法典有别于其他法律形式的本质属性是什么等有关法典的基础性本体论问题;梳理了人类法制文明史上最具代表性的模范法典和最具影响力的法典化实践,提出了新时代推进法典化的全新课题;比较了中外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典化的不同模式,挖掘了域外法典化文化中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权衡辩证了法典化的优劣、利弊,摸索了推进法典化实践工程的理性路径和实用策略;探讨了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典的新方法、新技术和新模式;形成了法典化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伟大实践意义的基本共识;明确了展开法典和法典化的法理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形成了自主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典学的学术自觉。作为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启动三周年之际的一次重要学术会议,这既是对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启航的一种纪念,也是对法理研究初心的一种重温,更是法理研究的再出发、再起航。这次会议是建构中国法典学的一次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学术努力,会议所取得的学术成果以及后续即将展开的关于法典化的法理研究,必将助力于新时代中国法典化的伟大实践。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2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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